商三A 第四組
商務10233171 鄭育麟
科技10233135 周威安
管理10233106 蕭詒方
商務
案 情 簡 介訴 訟 資 料 的 整 理 訴 訟 資 料 的 整 理 一審
原告:
首先原告就被告產品若於專利範圍第一項「凸透鏡可選擇與LED 位於第一區間或第二區間,在凸透鏡的0 至2 倍焦距之大範圍均勻照明的調焦功效」之技術特徵向原告提出侵權損害賠償。
被告:
被告提出先前技術之美國專利有(93/9/30公開的被證Chapman)與(12/12/18日公告的被證Hunter)與專利法第22 條第4 項和專利審查基準第2 篇第3 章之「輕易完成」 組合以上兩項被證來否定原告專利不具有進步性。
裁判要旨
1.系爭專利之專利範圍申請第一項中,手電筒藉由滑套的伸縮可在第一區間(0至F焦距中)達成散光效果,在第二區間(F至2F焦距中)達成聚光效果
2.查證被告"被證Chapman"手電筒具有聚光效果,因此認定在F至2F焦距中,而被證Hunter"手電筒已圖示說明,透鏡與光源距離調整可產生出散光與聚光效果
3.綜上認定系爭專利為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完成,不具有進步性。
訴 訟 資 料 的 整 理 二審
原告:原告因不服一審「98 年度民專訴字第157 號2」判決,為了釐清一審判決的誤認,提出六項反駁。
原告:
1.對自然法則之光學原理的凸透鏡成像原理
2.引證Huater是不可能實現的
3.成像光源系統及非成像光源系統的差異
4.後見之明
5.通常知識者
6.凸透鏡不完全吸收光。
被告:被告則提出五項,分別是
1.原告更正申請是在故意延遲訴訟
2.通常知識者
3.引證chapman
4.專利範圍界定之功效
5.商業成功並非等於具有進步性。
訴 訟 資 料 的 整 理 三審
4-1案例事實-再三
原告於100年6月9日本院99年度民專上字第39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原告提出台灣科技大學技術移轉中心專家意見書,參酌該意見書可知,本案系爭專利實具有進步性。
4-2裁判要旨-再三
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26條第3項之規定,於判決內載明對該意見書之法律見解,顯然影響於判決,當屬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專利法第56條第3 項規定,發明專利權範圍,以說明書所載之申請專利範圍為準,於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並得審酌發明說明及圖式。
故於申請專利範圍解釋上仍應以專利申請範圍所載之內容為準,且原則上於文義有疑義時,始須參酌發明說明及圖式,亦不能任意增加或減少申請專利範圍所記載之限制條件。
綜上所述 判決駁回
科技
技術內容
致理科大商管系副教授歐陽傑展出的「LED快速變焦裝置」,綜合了凸透鏡的特性和成像原理,讓手電筒可以按鈕決定照射的遠近和面積,成像可達到三百公尺。 研究指出,一般的手電筒成像只有約一、兩公尺,但變焦裝置的手電筒,成像可達到三百公尺。
顯規則專利法規之應用
舉發程序包括專利權之舉發及專利權期間延長之舉發,本篇分二項說明:
1.「專利權之舉發」係就一般專利權之舉發審查相關事項予以說明。
2.「專利權期間延長之舉發」,僅就得提起舉發之事由、舉發聲明、舉發審定及舉發撤銷確定等事項予以說明,其他準用第一章之規定。
技術判斷和鑑定 – 光學常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