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14日 星期四

台灣LED變焦照明裝置 發明專利無效之黑暗面

商三A 第四組

商務10233171 鄭育麟

科技10233135 周威安

管理10233106 蕭詒方



商務


案 情 簡 介訴 訟 資 料 的 整 理 訴 訟 資 料 的 整 理   一審 


原告:

首先原告就被告產品若於專利範圍第一項「凸透鏡可選擇與LED 位於第一區間或第二區間,在凸透鏡的0 至2 倍焦距之大範圍均勻照明的調焦功效」之技術特徵向原告提出侵權損害賠償。

被告:

被告提出先前技術之美國專利有(93/9/30公開的被證Chapman)與(12/12/18日公告的被證Hunter)與專利法第22 條第4 項和專利審查基準第2 篇第3 章之「輕易完成」 組合以上兩項被證來否定原告專利不具有進步性。


裁判要旨

1.系爭專利之專利範圍申請第一項中,手電筒藉由滑套的伸縮可在第一區間(0至F焦距中)達成散光效果,在第二區間(F至2F焦距中)達成聚光效果

2.查證被告"被證Chapman"手電筒具有聚光效果,因此認定在F至2F焦距中,而被證Hunter"手電筒已圖示說明,透鏡與光源距離調整可產生出散光與聚光效果

3.綜上認定系爭專利為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完成,不具有進步性。




訴 訟 資 料 的 整 理   二審


原告:原告因不服一審「98 年度民專訴字第157 號2」判決,為了釐清一審判決的誤認,提出六項反駁。

原告:

1.對自然法則之光學原理的凸透鏡成像原理

2.引證Huater是不可能實現的

3.成像光源系統及非成像光源系統的差異

4.後見之明

5.通常知識者

6.凸透鏡不完全吸收光。



被告:被告則提出五項,分別是

1.原告更正申請是在故意延遲訴訟

2.通常知識者        

3.引證chapman

4.專利範圍界定之功效

5.商業成功並非等於具有進步性。




訴 訟 資 料 的 整 理   三審


4-1案例事實-再三


    原告於100年6月9日本院99年度民專上字第39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原告提出台灣科技大學技術移轉中心專家意見書,參酌該意見書可知,本案系爭專利實具有進步性。


4-2裁判要旨-再三


    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26條第3項之規定,於判決內載明對該意見書之法律見解,顯然影響於判決,當屬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專利法第56條第3 項規定,發明專利權範圍,以說明書所載之申請專利範圍為準,於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並得審酌發明說明及圖式。

故於申請專利範圍解釋上仍應以專利申請範圍所載之內容為準,且原則上於文義有疑義時,始須參酌發明說明及圖式,亦不能任意增加或減少申請專利範圍所記載之限制條件。

綜上所述 判決駁回


科技



技術內容


致理科大商管系副教授歐陽傑展出的「LED快速變焦裝置」,綜合了凸透鏡的特性和成像原理,讓手電筒可以按鈕決定照射的遠近和面積,成像可達到三百公尺。 研究指出,一般的手電筒成像只有約一、兩公尺,但變焦裝置的手電筒,成像可達到三百公尺。


顯規則專利法規之應用


舉發程序包括專利權之舉發及專利權期間延長之舉發,本篇分二項說明:

1.「專利權之舉發」係就一般專利權之舉發審查相關事項予以說明。

2.「專利權期間延長之舉發」,僅就得提起舉發之事由、舉發聲明、舉發審定及舉發撤銷確定等事項予以說明,其他準用第一章之規定。


技術判斷和鑑定 – 光學常識







管理


訴訟策略

訴訟成敗的關鍵在於訴訟技巧:

1.實體法:實體法關乎權利與義務關係主體的法律,如民法、刑法等法律即屬於實體法之一種。

2.程序法:程序法關乎權利與義務程序的規定,程序法基本上可以分為民事程序法、刑事程序法以及行政程序法。

3.證據法:證據法是指訴訟中證明活動的法律規範。遵守法制原則,實事求是原則,證據為本原則,直接言詞原則,公平誠信原則,法定證明與自由證明相結合的原則。

4.說服術:利用證據及論點說服他人之方法。



潛規則的專利抹黑誤導



台灣之光的發明專利被法官輕易認定無效和不侵權:系爭專利是可以通過專利實質審查取得有美國、台灣和大陸的發明專利,同時專利產品參加國際發明展有榮獲3面金牌和3面銀牌的獎項,顯見台灣人巧實力的創新,相較法官依職權自創蔡氏光學定律的創新,明顯是有後見之明的在擅用專利無效潛規則和訴訟技巧。

法官無視事實真相:法官職責應該以「事實為依據」去判斷,不應該以職權去判斷結果。

法官在沒有具體舉證和實質進行辯論的情況下,突襲判決是在主動偽造歐陽專利不具進步性的荒謬理由。歐陽專利是具有顯而易見的可專利性,法官卻主觀故意的不使用智慧財產局專利審查基準已有明確規定專利顯規則的相關進步性判斷,自為判決歐陽專利不具進步性的真相是在擅用“專利無效潛規則”



潛規則:是指沒有正式規定,而在某些人群中被行為各方普遍遵守的隱含規則。

      潛規則通常有不法、不道德、或者其他不能明說的內容,但也有一些規則是因為沒有道理而成為潛規則。



技術的判斷和鑑定


區別技術特徵在首創燈距在1 至2倍焦距產生最小散光角度的沙漏形光束,才是可以照射到最遠的照明距離。

法官依職權自創法律見解,將與焦距完全無關的“放大鏡成像效果”,使用凸透鏡成像性質,逕行率斷該燈距必定是在1 倍焦距內而成的正立虛像;同時為了要能否定7 件前案的成像觀察法,對於會產生倒立LED 圖像,竟然依職權主張因為有LED 晶片上透明封裝物與凸透鏡的2 次聚光的結果,得到無法證明該燈距是有大於1 倍焦距認定。

法院認為0至2倍焦聚調整過程光束始終會變窄、都是聚的 ,明顯是錯誤的公知常識。當燈距在1~2倍焦聚為散光,應用在此專利技術上則是會有光腰的沙漏型光束